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129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浙工商标[1995]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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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