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代理视频网站驳回音乐公司侵权指控

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9朝民初字第22278号、22279号、22280号民事判决书,对某(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56.com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MTV音乐作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 于国富律师(email:ygf@lawyer8.com)认为:在这三个案件中,法院不仅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了认定,而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56.com符合“避风港”的免责条款,这是法院系统对该条例又一次正确的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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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