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 执行日期:1999-10-1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

执行日期:1999-10-1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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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